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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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
《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》已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经第 6 次部务会议通
过,现予公布,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。
部长张春贤
二○○四年三月三十一日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为规范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工作,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,根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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(交)
工验收活动。
  第三条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(交)工验收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
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  第四条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。
 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,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
设计要求,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,对各参建单位工
作进行初步评价。
 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,对工程质量、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
行综合评价。
  第五条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的依据是:
  (一)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;
  (二)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、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;
  (三)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;
  (四)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、批示文件;
  (五)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、规范、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
关规定。
  第六条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。
 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。交通部负责国家、部重点
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、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
竣工验收工作;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,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
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。
  第七条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、真实和科学。
  
第二章 交工验收
  第八条公路工程(合同段)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:
  (一)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;
  (二)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》及相关规
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;
  (三)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;
  (四)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
行检测(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),并出具检测意
见;
  (五)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;
  (六)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。
  第九条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,经监理工程师同意,由施
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,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。
  第十条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:
  (一)检查合同执行情况;
  (二)检查施工自检报告、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;
  (三)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、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;
  (四)检查工程实体,审查有关资料,包主要产品质量的抽(检)测报
告;
  (五)查工程完工量是否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,是否工程计量
量一;
  (六)对合同是否全执行、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,按交通主管部
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;
  (七)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、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
初步评价。
  第十一条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单位
交工验收。交付使用的工程,应请运营、养护管理单位参。参
收单位的主要责是:

标签: #交工 #竣工

摘要:

公路工程竣(交)工验收办法(2004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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